Saturday, November 17, 2007

那天﹐在書店裡翻閱著米歇爾福柯的《秩序與懲罰》﹐腦袋裡的確擠塞了許多許多解答不了的疑問。

我深信﹐人人天生平等﹔我也深信﹐自呱呱落地開始﹐每個人就是一個自由的獨立個體﹐不應受著任何形式的拘束。大家都可以做自己喜歡的事情。我想﹐這就是上帝希望建立的世界。

只是﹐不知道從那時起﹐我們的世界就多了一樣東西﹐叫做「法律」﹐來管束著每一個人的言行和舉止。他們說﹐這是保護每一個人的條文。他們以為﹐只有大家按著這些法律條文生活﹐每個人的權益才受到保障。因為人性本惡。假如容許人人無拘無束地生活﹐在某些時候﹐我們只會顧著一己的利益﹐做出傷害別人的事情。有著這些白紙黑字的法律﹐大家就會不時給提醒﹕要壓抑自己的惡念﹐不好做些事情﹐超出法律所容許的範圍。他們說﹐那叫做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很多時候﹐制裁的方法﹐就是連法律所容許的自由﹐都會給別人剝削奪。他們會把那個犯人﹐跟其他那些都犯了法的人關在一起﹐只準許他們做我們要他們做的事情﹐不準許他們自由地做他們想做的事。他們說﹐這是要犯了法的人去學懂如何遵守法律。把這些犯了法的人關在一起的地方﹐就叫做監獄。

就是因為有了監獄這種建築物﹐我開始懷疑自己本來深信的事情。

(一) 究竟人是否一個自由的獨立個體﹖

(二) 究竟是否真的人人天生平等﹖

我們說﹐給關進監獄的人﹐是失去了自由。這當然是正確的。因為他們都只能按著別人的指示過活﹐沒有什麼選擇的餘地。可是﹐監獄外的人又是否真的享受著自由﹖我們的生活還不是受著一條又一條的規條所限制著﹖勉強來說﹐我們貌似自由的生活﹐那也不過是比監獄裡面的絕對不自由﹐多了一點點的自由罷了。因為﹐在一些事情上面﹐我們可以有選擇。

不過﹐又是誰來定奪我們什麼事情可以有選擇﹐什麼事情不可以有選擇呢﹖同時候﹐假如人生便是要去不斷製造規條﹐來規範以後每一個天生的自由個體﹐那麼﹐我們可憑什麼來製造那一些規條﹖是聖經裡面的十誡嗎﹖還是韓非子法家的思想﹖

假如人人天生平等﹐似乎﹐十誡會是一個接近理想的答案。畢竟﹐那是上帝透過摩西向世人頒佈的規條。諷刺地﹐在耶穌基督誕生前﹐連全能的上帝也以為只要有那十條規條﹐便能好好地管束著這些由祂創造出來的人類。可是﹐隨著社會發展﹐到了現在二十一世紀﹐我們的法律條文已經多如宇宙繁星。每一個國家可又有著不盡相同的法律。是誰這麼膽大更改上帝的意旨﹖是誰有著這樣的權力更改上帝的意旨﹖

原來﹐上帝也不希望人間是一個平等的社會。至少﹐祂容許一些人擁有著特權﹐去無限發展祂幾千年前頒佈下來的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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