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07, 2010

才剛提到《明報》和《星島日報》的記者懶惰得只懂搬字過紙,完全不經消化底下,把別人供應的報告一字一句抄到自己的新聞稿裏,豈料,過了幾天後,再次發現這樣的情形。

當然,又是雅虎香港之功。因為他們只刊登這兩份所謂入得學校大門的報紙的新聞稿。於是,要做一個比較實在不大困難。甚至是非常容易。要知道在雅虎香港裏,都是即時新聞,一件消息是幾乎同時候一起在兩個報社出現。

那天,是五四運動的紀念日,《泰晤士報》報導那位給人現場逮捕的孟買恐怖襲擊孩子臉槍手,將面臨死刑。對于這宗新聞,那份英國歷史悠久的報社給的標題為:MUMBAI GUNMAN FACES DEATH SENTENCE。

中飯時候,到了雅虎香港瀏覽。原來,那位叫MOHAMMAD AJMAL KASAB的青年人已經被法庭判了死刑。《明報》和《星島日報》都是同時候報道這件消息。即時新聞關系,就只簡簡單單兩句。

在《明報》,那篇報導是這樣的:「孟買特別法庭公共檢察官尼卡姆宣布,判處孟買2008年11月恐怖襲擊案唯一現場被捕疑犯卡薩布死刑。」

在《星島日報》,則為:「孟買特別法庭公共檢察官尼卡姆4日下午宣佈,判處孟買2008年11月恐怖襲擊案唯一現場被捕疑犯卡薩布死刑。」

莫不又是一模一樣?在《星島日報》裏,就只多了宣判的日子而已。是五月四日。

細看下,都是來自新華社的消息。

或者是因為來自國家新聞機構的,從來習慣都是毫不刪改地原篇刊登,於是,這兩份所謂入得學校大門的報紙都犯了一個文字語法上的錯誤。和一個報社不能容許發生的錯誤。

都是不曉得消化之故;都是編輯、記者懶惰之故。把別人供應的報告一字一句抄到自己的新聞稿裏,當然是錯。更錯的是,把別人的錯一模一樣地當作了自己的。

新華社犯上這樣的錯,并不出奇。因為中國大陸根本沒有法治,那兒的記者不曉得法治精神,情有可原。只是,香港的報社找不到這樣的錯處,實在叫人心痛。要知道,寫一篇新聞稿,一字一句都要很嚴謹的。

我想,大家都看到《明報》和《星島日報》那篇即時報導有什麼錯。

既然是宣判了,也就是定了罪,怎麼會還是「疑犯」呢?

這是文字語法上的錯誤。

這的而且確不是太過嚴重。因為相比起另一個錯誤而言。

今天,五月六日,《泰晤士報》網上版有這樣的一段新聞:The sole gunman to be taken alive during the 2008 Mumbai terror attack was sentenced to death today for his role in an atrocity that left 166 people dead and shocked the world.

接下來,其記者寫道:On Monday he had been found guilty of being one of ten Islamist gunmen who sailed from Pakistan to India’s commercial capital 18 months ago with orders to kill as many people as possible.

原來,五月四日那天,法庭只是判了那個槍手有罪,沒有判刑。

新華社的英文水平依然很差,可能讀了別人說「FACES DEATH SENTENCE」,便以為已經判刑。又或者,他們按照著中國大陸一般程序,一廂情愿地以為這樣的犯人都會被判死刑,所以胡亂報導。

我不擔心新華社報導新聞的水平。讓他們教壞中國的孩子好了。只是假如我們還容許《明報》和《星島日報》這兩份報紙進入香港學校的大門,我們不是教壞我們的孩子是什麼?

2 comments:

星若 said...

可不可以這樣想: 是我們先壞了,它們才能生存至今?

The Man Who Loves Everton said...

星若,

eggs or hens?

what you are talking about is marketing journalism. but i think and still believe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newspaper to teach the general 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