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10, 2010

晚飯聚會。有人提到,現在,愛爾蘭鄉村小鎮的酒館都會有專車送客人回家的服務。

那是為免酒客因為顧及駕車回家,少飲幾品脫,影響了生意。要知道,跟香港不同,平常時候,這個島國的公共交通工具已經十分不發達,更遑論凌晨時分。不自行駕車,根本不可能返得到家。不過,愛爾蘭政府打擊酒後駕駛的確嚴厲,於是,許多人選擇留在家暢飲,少了人光顧酒館;便是光顧,也一杯始兩杯止。當然,這跟經濟不景氣也有關系。

聽到這個服務,一個來自加拿大的便說道:「這倒是一個很好的酒館自保辦法。你們可知道?早陣子,在加拿大,有人酒後駕駛,失事喪命,其家人入稟法庭,告酒館沒有盡責,見到人家飲得大醉,依然賣酒予對方,導致之後交通意外死亡,要求賠賞。」

「那些家人不可能贏得了這場官司罷?無論怎樣看,那都是死者自己的責任啊!誰叫他飲得大醉還駕車?」有人搶著道。

加拿大人搖頭說:「初審的時候,法庭的確是判那些家人贏了。是酒館不服上訴,經過一輪辯論,上訴庭才改判那些家人敗訴,不用酒館賠賞。」

「我想不到法庭有什麼理舉,可以判酒館要對那個醉酒駕駛喪命的人的死負責?」另外一人說道。

「我沒有詳細讀那份判詞,不能準確地回答你的問題。」加拿大人小心翼翼道。

「說酒館要負責,也就是說,酒館要確保每一個客人不在自己範圍內飲醉。我想,開酒館的,沒有這個責任罷;我也不相信,發酒館牌的時候,會有這個要求。」我說道。

「對啊!那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首先提到愛爾蘭酒館有專車送客回家服務的那位道。席上每位都同意那個加拿大初審法官很不合理。

不過,我相信,那個法官一定有其根據、有其邏輯。我很不喜歡如此輕易便擊敗那個初審庭法官。尤其我們根本不知道對方的理舉。從來,我都是一個喜歡跟人討論,甚至喜歡刻意跟人作對的人。因為我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於是,我不斷想法子,去推倒我起初那個想法。林大小姐知道了,定必又埋怨我麻煩。

想到了林大小姐,我便突然想到了一點。我問道:「不過,在飛機上,那些空姐不是都要控制客人飲酒的分量嗎?那是怕有人在機上醉酒鬧事,影響航班上所有人的安全。所以,說酒館沒有責任確保每一個客人不在自己範圍內飲醉,未必說得通。」

「酒館裏人來人往,酒館東主又怎能顧得了那些人飲得太多?」有人問道。

「你這樣說不合邏輯,」我回答道。「我同意,要控制客人飲酒分量,那是很困難的事情。不過,那不代表酒館沒有責任。『很難做』跟『不用做』完全是兩回事。正如讀書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不過,那是一個學生的責任。」因為不曉得如何翻譯孟子的「不為不能」論成為英文,於是把話說得有點累贅。

幸好林大小姐不在場,否則聽到我如此跟人討論,又會給我氣死了。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could do" & "would do" will do.

The Man Who Loves Everton said...

of course. but not the 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