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08, 2007

上月到倫敦去﹐翻閱了兩本經典名著﹐感受很深。一本是蘇姍宋塔的《反對闡釋》﹔另一部是米歇爾福柯的《秩序與懲罰》。都是在泰德現代藝術館看罷那道裂痕後﹐在館裡面的那間書店找到。

是早認識蘇姍宋塔的名字。不過﹐愚昧無知的我﹐「MICHEL FOUCAULT」倒還是首次聽見。後來﹐臨上飛機回都柏林前﹐到了查寧十字路那些舊書店逛逛﹐方知道,原來他是一位出名的學者。當中著作﹐包括﹕《性史》。

那天﹐吸引我從書架裡拿來《秩序與懲罰》﹐是那一個副題﹕《監獄的誕生》。原來﹐這是一本研究西方監獄歷史的書。

本來﹐我讀書就讀得很慢。要不﹐書架上就不會放著許多未曾有空讀的書。面對著這些嚴肅課題﹐我是讀得更慢。畢竟﹐我是一個在香港讀理科出生的男生。除了數理化外﹐一切人文學科的知識﹐一概不曉。我不過是一個只管學懂考試範圍以來事情的考試機器。

望著這本米歇爾福柯的名著﹐我很想一口氣把它啃下去﹐只是﹐同時候﹐我發現自己甚至未能好好的讀畢第一段。因為單是扉頁上的幾句﹐便足夠讓我腦海裡擠塞著許多許多問題和想法。於是﹐進不得﹐退亦不行。

所有難題﹐其實都是來自這一個問題﹕我們為什麼要在社會裡﹐建築起一座監獄﹖

我以為﹐人天生平等。沒有人比別人高一級﹐或低一等。大家都可以自由自在地在這個社會裡生活。沒有人能夠干預到誰。所以﹐沒有一個人有權力去剝奪別人的自由。

或者﹐你會說﹐因為這個世界還有一樣東西叫法律。那是保護所有人和他們的生活的條文。只要有誰做了些事情﹐超出了法律所容許的範圍﹐我們就說﹐那個人犯了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怎樣制裁呢﹖很多時候﹐我們都會把那個人﹐跟其他那些都犯了法的人關在一起﹐只準許他們做我們要他們做的事情﹐不準許他們自由地做他們想做的事。我們說﹐這是要他們學懂如何遵守法律。把這些犯了法的人關在一起的地方﹐就叫做監獄。

表面上﹐的確是如此簡單。這是小孩子也懂得的道理。不過﹐真的如斯簡單嗎﹖

按著那個講法﹐人會不會給關進監獄﹐就只系在那個叫做「法律」的東西上面。在法律的這一邊﹐我們可以自由自在的生活﹔可是﹐一跑到了法律的另一邊﹐我們就再沒有自由去過我們想過的生活。我們天賦的權利﹐就會被另外一些人褫奪了去。他們的理由是﹕我們犯了法。

可什麼是法律﹖假如人人天生平等﹐什麼人有特權去訂立這一條界線﹖這些突然擁有特權的人﹐又憑什麼去畫清這一條界線﹖要知道﹐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決定。我們會不會給關進監獄裡面﹐我們天生的自由會否給人有理由地剝奪﹐全都系在這一條界線上面。只要那些特權階級忽然多靠這一邊圈﹐我們便隨時要身陷囹圄。那時候﹐我們能夠說什麼﹖執法的人不過依法辦事。按照那白紙黑字的條文﹐我們的確是犯了法。

想到這裡﹐我們還能容許別人突然擁有特權﹐去影響我們本來自由自在的生活嗎﹖我們難道真的不會問「何解是他擁有特權去訂立法律的界線﹐而不是我」嗎﹖

可是﹐憑著眼前所見﹐在一個市儈拜金的社會﹐我們的確不懂得問這一個如斯簡單的問題。始終﹐多想有害﹐倒不如好好的背誦那些上市公司編號。只要抓得夠多﹐就有機會得到北風吹來的祝福﹐突然獲得畫清法律界線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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