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05, 2009

那時候﹐這個地球上面還沒有一個國家叫做「美國」。

那是1748年。法國人CHARLES-LOUIS DE SECONDAT﹐也就是BARON DE MONTESQUIEU﹐以無名氏的身份出版了一本書﹐叫《法律精神》(THE SPIRIT OF LAW)。幾年間﹐風靡大西洋兩岸。華盛頓﹑傑克遜等人拜讀後﹐便建立了以後二百年人類歷史裡最自由的國家 - 以後﹐還會不會有一個比美國更自由的國家﹐那是將來未知的事情﹐實在不能在此斷言﹐所以﹐只說以後二百年。立國後﹐這一班美國國父都說﹐全歸功於MONTESQUIEU﹔美國憲法就是按著《法律精神》來寫成的。至於﹐何解大家都知道那一位無名氏就是MONTESQUIEU﹐則還要查究一下。

能夠寫成《法律精神》﹐全都因為MONTESQUIEU聽從了伏爾泰的介紹﹐越過英法海峽﹐來到倫敦研究英國的政治制度。MONTESQUIEU本來就在研究歐洲幾個國家的政治系統﹐像意大利﹑德國和荷蘭。不過﹐他最感興趣的﹐就是英國的那一套。因為他記得伏爾泰說過﹐英國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

來到倫敦生活後﹐經過了一輪觀察﹐ 包括到國會旁聽辯論﹐MONTESQUIEU不得不承認﹐英國的而且確是世界上最最自由的國家 - 英國人可以自由選擇信仰﹑職業﹐可以隨時隨地講出自己心裡所想。他是這樣記載的。

那是1729年。

MONTESQUIEU相信﹐那是因為英國憲法裡面有分權的概念。他寫道﹐保守黨的VISCOUNT BOLINGBROKE說過﹐英國整個制度的關鍵﹐在於每一方面都有一個平衡﹐同時候﹐每一方面也要互相獨立。(In a constitution like ours, the safety of the whole depends upon the balance of the parts, and the balance of the parts on their mutual independency on each other.)

MONTESQUIEU解釋道﹐因為一旦有了權力﹐每一個人都會或多或少濫用。BOLINGBROKE所講的平衡和獨立﹐就是為了防止大家濫用那些一旦得到手的權力﹐而設立的各方權力互相監察的制度。那時候﹐在英國﹐皇室﹑國會﹑司法是各自獨立的﹐互相不能影響。國王不能控制國會﹐法官也不能自己設定法律。

那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最初。

MONTESQUIEU總結說﹐假如有一天﹐這三權有著重疊的地方﹐其中一方能夠擁有兩種權力﹐那就再沒有了自由可言。MONTESQUIEU據了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當時的法國。

碰巧從收音機聽到一個談及MONTESQUIEU和三權分立的節目﹐竟然想起了回歸後的香港﹐於是﹐不其然地把記得到的內容抄寫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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