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6, 2011

住所樓下有一個小花園,為食環署管轄。跟其他食環署管轄的地方沒有兩樣,這個花園外面也高掛了一幅鮮黃色的橫額。上面寫道:請勿攜帶狗隻入內。

當然,我相信,這幅橫額掛在這個當眼地方已經很長時間。甚至在我搬往歐洲生活前,已經給人揚起。只是,我的確是在今天才留意那句說話。是我從歐洲搬回香港後五個月。

從來,我都是一個喜歡鑽牛角尖的人。看見了橫額上那句說話,我不禁問一聲,假如我的狗狗自行走進這個花園,應該沒有什麼問題罷?

因為沒有人攜帶牠走入這個花園,也就表示沒有人犯法——假如這是一句有法律約束效力的說話;要知道,回歸後,這個前英國殖民地裏面有著越來越多規條要人遵守。我們從來都沒有民主,現在是連自由也越來越少。幾乎什麼也不能夠幹。所以,我相信,攜帶狗隻那個花園是犯法的。是會給那些權力比秘密警察還要大的香港警察抓的。

可是,這樣的語句不是很有問題嗎?不是寫得很笨嗎?

在花園外面掛上幅橫額,寫道:請勿攜帶狗隻入內,當然是要人不好讓狗隻進入花園。不過,假如狗隻自行走入內便可以逃過這個約束,這樣的規條不就是如同虛設?

於是,我不其然再抬頭望望那幅橫額。上面果然還有一段英文字:NO DOGS ALLOWED。

多簡潔,也解決了中文語句裏自找的煩惱。

其實,從前的時候,在香港一些高級地方,門外都有這樣的字眼:華人與狗不得內進。為什麼現在華人當家作主後,反而寫不出這些沒有歧義的中文字句呢?

2 comments:

JoTigger said...

帶貓入去喇!

The Man Who Loves Everton said...

JoTigger,

That's another thing. Hahahah.